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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审批事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教师资格认定审批事项

2、承办机构:邛崃市教育局人事科

3、受理时间:每年两次:4130日;10130(除法定节假日)

4、承诺时限:受理材料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认定是否合格的答复。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照川价函[2008]99号文件执行,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收取考试费每人每次260元。

6、联系电话:02888767177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三)前置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二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认定是否合格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五)所需材料

⑴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⑵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⑷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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